无证驾驶叉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法院构成重大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金山法院”)审结了一起无证驾驶叉车致人死亡的案件,依法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年12月15日13:30分左右,物流公司装载液态氩的重型罐式货车到达储罐区准备卸货,但因储罐区入口被玻璃等杂物堵塞,无法卸货,吴某见状在无证的情况下驾驶叉车前来清理玻璃障碍物(重量约KG)。物流押运员刘某站在叉车叉齿上帮忙扶助玻璃防止倾倒,叉车前行过程中擦碰到路面的木架子,吴某刹车制停后,玻璃由于惯性前倾将刘某压倒在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刘某符合颅脑损伤而死亡。

后调查认定,被告人吴某在事故发生时,无证驾驶叉车,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对该起特种设备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年4月,相关单位与被害人刘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对吴某予以谅解。

上海金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吴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有悔罪表现,结合其犯罪性质及情节,可以适用缓刑。

综上,上海金山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什么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什么是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生命健康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成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有上岗要求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案例编写:上海金山法院陈嘉思)

无证操作叉车致工友意外身亡,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获刑

据人民网报道,近日,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宗重大责任事故案,被告人张某洲、叶某雄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由两人所在公司平远县某某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再生能源公司)赔付被害人家属76.5万元。

年4月,被告人张某洲受被告人叶某雄的雇请,到平远县某再生能源公司务工。同年6月,该公司开始正式生产生物颗粒燃料,张某洲负责控制、操作生产颗粒燃料的机器。6月19日晚7时许,叶某雄安排张某洲与工人杨某香、闫某林从事生产、打包颗粒成品工作,由杨某香负责给粉碎机上料,张某洲负责控制操作颗粒机,闫某林负责打包。

叶某雄在明知张某洲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情况下,还在车间内教授张某洲如何操作叉车配合闫某林使用大塑料袋进行打包成品。20日凌晨1时多,闫某林与杨某香自行调换工作岗位,由杨某香到料仓口配合张某洲进行大塑料袋打包成品工作。凌晨3时多,张某洲操作一部未依法依规检验且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红色杭州牌CPCXX叉车作业时,因车速过快,没有留意到杨某香所处的具体位置,将叉车的左货叉前端叉到杨某香的右侧腹部,造成杨某香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叶某强与闫某林等人将杨某医院救治,杨某香经抢救无效于当日7时死亡。7时48分,叶某雄打电话报警称杨某香在送夜宵时被叉车撞倒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类似情形

经鉴定,死者杨某香符合钝性物体撞击挤压导致膈肌挫裂、肝脏破裂引发血气胸、失血性休克死亡。梅州市质量和技术监督局对“6·20”某再生能源公司叉车事故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叉车驾驶员张某洲对该事故负直接责任;某再生能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某雄应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

案发后,某再生能源公司赔付死者家属各种费用共计76.5万元,死者家属对被告人张某洲、叶某雄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洲、叶某雄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依法惩处。案发后,事发公司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对二被告人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叶某雄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叶某雄在报警时谎称被害人是在送夜宵时被叉车撞倒,未如实陈述,不符合自首的相关规定,故其行为不应认定为自首。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盘点无证开叉车那些荒唐事故

太荒唐!领导违章指挥无证工人驾驶叉车,将自己撞死!

年3月7日,江苏省宜兴市达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徐某等11名工人在广西金鲤水泥有限公司对布袋收尘灰斗进行耐磨施工时,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近日事故调查报告发布。

此次事故中,施工队长徐某违反公司《特种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安排无驾驶叉车资格的工人驾驶叉车违规开展作业,工人因驾驶操控不当致使车辆失控后碰撞到徐某,致徐某死亡!

叉车闹剧事故不断出现

实在是荒唐!

再来看一下前段时间的事故

真是集齐了三大荒唐事故

领导开叉车撞死员工

员工开叉车撞死领导

领导指挥员工开叉车撞死自己

前段时间,广东某机械厂内一车间副主任李某,得知装配线上急需半成品装配,见车间内的两名叉车驾驶员还没来上班,不具备叉车驾驶资格的李某擅自驾驶CPQ3型叉车,从存放物地向装配线叉运半成品。

当搬运到第六次时,在一弯道处叉车迎面将横穿马路的本车间两员工撞倒。现场恰好被该厂总装叉车司机孙某看到,孙某急忙大喊停车,肇事者李某这才发现,慌忙停车,但为时已晚!事故致两名员工抢救无效死亡。

类似情形

巧合的是,这次事故让我们又不由想到之前叉车驾驶员开叉车撞死车间主任的事故案例。

“车间主任可算是扳回了一局!”

年1月12日8时45分左右,位于常州经开区横林镇的江苏某木业有限公司,叉车工徐某驾驶叉车从压板车间向北行驶。

此时,压板车间主任张某,正在叉车左前方沿靠此路西侧向北行走。

当徐某驾驶的叉车接近张某时,被正后方徐某驾驶的叉车撞倒。

00:58

倒地后趴在地面的张某又被带入叉车底盘下面,叉车继续左转弯向压板车间北跨车间门口行驶。

徐某感到叉车抖动后,在北跨车间门口处将叉车停住。

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叉车司机徐某由该木业公司内部进行严肃处理。

木业公司安全员是某由常州经开区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其纪律处分。

木业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强某被行政处罚。

警惕叉车事故!

02:10

叉车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作业前检查灯光、倒车警报装置是否齐全有效;

叉车作业范围1.5米内不得有人靠近(企业要求)

叉车倒车时,驾驶员须先查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

在厂房、仓库、窄路等处倒车时,应有人站在驾驶员的侧后方指挥。

驾驶叉车应系好安全带;

不得随意改装叉车,叉车不得用于抬升作业;

叉车所有部位禁止站人、搭乘其他人员;

不得超载,载物行驶时,货叉不准升得太高,以免影响叉车的稳定性。

驾驶叉车应系好安全带;

叉车转弯时,如附近有行人或车辆,应先发出行驶信号;

禁止高速急转弯,高速急转弯会导致车辆失去横向稳定而倾翻。

叉车禁止超载,载物高度不得遮挡驾驶员视线;

特殊情况物品影响前行视线时,需倒车行驶,倒车时要低速行驶。

叉车所有部位禁止站人、搭乘其他人员;

叉车禁止超载,行驶过程中双叉或运送的物件离地高度不得大于0.5米。

来源:每日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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