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平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市监鸽处字[]91号”称,年4月14日,该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德州市平原县阳光尚景6-8号商铺的平原县佳乐副食经营超市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当事人无法提供“旺仔牛奶糖”的供货者的许可证及合格证明文件。检查人员对上述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1份,并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经营单位于年4月17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该局执法人员于年4月17日,对平原县佳乐副食经营超市检查其整改情况时,发现当事人仍无法提供该产品的供货者的许可证及合格证明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德州市平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罚款人民币元,上缴国库。处罚决定日期 /04/24。
平原县佳乐副食经营超市法定代表人 张德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