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违拆临美化了城市环境,提升了城市品位,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小编从司法视角对拆违拆临案件中行政机关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简要梳理。
一、合法拆除程序
1.拆违遵循法定程序: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搭建房屋,经认定确系违法建筑,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过程中履行了立案审批、调查询问、处罚告知、作出处罚决定、履行行政决定催告、责成强制拆除以及强制执行公告等程序,程序合法。——淄博周村法院:滕某某诉淄博市周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管理案
二、主体资格
2.原告适格(原告有初步证明责任,立案不应过度审查):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在坚持必要审查的同时,也要防止过度审查。原告初步举证证明与强拆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情况下,对于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能以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不予立案。——济南中院:刘某某诉济南市槐荫区政府美里湖街道办事处房屋强制拆除纠纷案
3、被告适格(拆违主体的推定):拆违机关不明确时,一般推定发布征收决定,或者实施征收行为,或者作出违法建筑确认的行政机关等为适格被告。——临沂中院:崔某诉费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4.超越职权:街道办事处既无作出行政处罚的职权,又没有履行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其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山东高院:王某某诉日照市人民政府、日照市东港区卧龙山街道办事处、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案
三、举证责任
5.举证责任分配:与原告相比,行政机关具有优势证明责任,其仅证明涉案房屋未办理审批手续,未考虑涉案房屋的历史成因、房屋来源等因素,即认定涉案房屋系违法建筑,主要证据不足。——德州中院:都某某诉庆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因城市行政管理案
6.被告的举证责任:行政机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违法建筑,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作出过限期拆除决定,更未提供取得相对人同意拆除的有效证据,在此情形下迳行拆除涉案房屋,违反法定程序。——淄博高青法院:耿某某诉高青县花沟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
7.原告的举证责任:行政机关以相对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被拆房屋系合法建筑为由,不予受理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复议申请,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山东高院:王某某诉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四、拆违程序
8.未听取陈述和申辩: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但行政机关作出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之前未听取相对人的陈述与申辩,程序违法。——威海中院:仲某某诉威海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处理案
9.限期拆除通知内容不明确:限期拆除决定未载明违法建筑物和要求限期拆除建筑物的四至、面积等基本信息,依法应予撤销。——德州中院:唐某某诉平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案
10.拆除通知告知内容不全面,超范围拆除:行政机关在催告相对人自行整改或拆除时要明确清理范围,采取强制措施时亦不能超出该范围。——东营市东营区法院:李某某诉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办事处要求确认对其种植的树木实施清理行为违法案
11.强制执行决定未生效: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强制执行决定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能实施强制拆除。反之,强制执行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即实施拆除行为,程序违法。——淄博高新法院:淄博某广告传媒公司诉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确认案
12.未综合考虑建筑物的形成因素:在涉案建筑的形成符合特定条件情况下,拆除行为未考虑历史成因、立法状况、房屋来源等因素,侵害信赖利益,拆除机关对此未尽举证责任,作出处罚决定明显不当,应予撤销。——日照中院:于某某诉莒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建行政强制案
即使拆迁标的是违法建筑,也不能采用违法手段强拆,行政机关以该手段制裁相对人违法有违依法行政原则。鉴于涉案建筑具有一定历史条件和特殊性,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强拆,应当适当补偿或赔偿。——莱芜中院:王某某、孙某某诉莱芜市莱城区羊里镇人民政府、莱芜市莱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拆迁行政强制案
13.以批复代替法定拆除程序:行政机关在拆违过程中以内部批复代替强制执行决定,忽略了法定拆除程序,程序严重违法,应予撤销。——山东高院:王某等十四人诉平阴县人民政府、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批复及行政复议案
14.侵害信赖利益:为配合重大项目建设,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相对人可以临时搭建房屋,行政机关在已经作出相应承诺的情况下,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未考虑违法建设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缺乏合理性。——青岛中院:青岛市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中心诉青岛市市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被上诉人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复议案
15.以拆违之名行拆迁之实:行政机关无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违章建筑,借拆违之名,行拆迁之实,规避征收程序,应当确认违法。——莱芜中院:谷某某诉莱芜市人民政府、莱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张家洼街道办事处拆迁行政强制案。
五、违法拆违的补偿或赔偿
16.损失的扩大:行政机关未履行告知、作出拆除决定等法定程序,即实施拆除行为,剥夺了相对人自行救济的权利,拆除过程中方式、手段不适当,未考虑建筑材料的损失,行政机关对扩大的损失应予赔偿。——山东高院:颜某某诉临沂市兰山人民政府、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除及行政赔偿案
17.区分拆除违章建筑物中合法利益与非法利益:拆除机关对建筑物本身的价值损失不予赔偿;在违章建筑被拆除时,拆除机关保留了现场证据,并将拆除后的剩余建筑材料交付被拆除人的,对拆除后的剩余价值材料不予赔偿。被拆除人以违法拆除行为造成建筑物内合法物品及建筑材料损失为由主张赔偿的,其应当提供拆除行为造成上述物品及建筑材料损失的相应证据。——济南中院:胡某某诉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案
18.农村无证房的认定:由于历史、风俗习惯等原因,农村建房长期管理较松,产权管理不到位,致使农村出现很多无证房屋。无证房屋不等于违章建筑,对征收范围内的此类建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而不是与违章建筑一概论之,不予补偿。当无证房屋遭遇违法拆迁时,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房屋来源、房屋建设的时间和动机、使用情况、居住利益、当时的立法状况等因素确定是否赔偿。——山东高院:李某某诉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19.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按违章建筑处理:存在将涉案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并通知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事实,在被征收人未签订补偿协议情况下,行政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明显不当,应予撤销。因强拆行为违法给被征收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山东高院:张某某诉五莲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注:本文仅供研究交流之用
来源:鲁法行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