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2扩散省应急厅发布防火安全提示

日前,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发布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提示↓

1、我省森林草原防火期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

2、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林区草原禁止野外用火,严禁其他易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3、进入林区草原,请注意森林草原防火安全,做到进山不带火、入林不吸烟。

4、进山旅游、野外宿营,请注意观察森林草原防火标识和疏散路线,不得违规用火。

5、在林区草原祭祀扫墓,自觉做到文明、绿色祭扫,严禁点烛、燃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以免引发森林草原火灾。

6、在林区草原生产生活或旅游,请遵守森林草原防火规定,时刻绷紧安全弦。

7、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人员、车辆必须按照规定接受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和宣传教育,坚决把火种防控在林区草原外。

8、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请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报警。

来源: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近日,石家庄调整“禁燃区”↓

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近日,市政府网站发布了《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结合石家庄市经济社会建设发展趋势和清洁能源供应基础设施现状,对禁燃区重新进行了划定↓↓

禁燃区调整范围

《通告》明确,石家庄市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正定县、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全域,均为禁燃区;

平原县禁燃区由晋州市、新乐市、无极县、深泽县、赵县、元氏县、高邑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山区县禁燃区由井陉县、行唐县、灵寿县、平山县、赞皇县、井陉矿区政府依据清洁能源替代实际情况划定。

禁燃区内禁止燃用这些燃料

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除集中供热单位外,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将高污染燃料改用为天然气、液化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未改用清洁能源替代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配套建设先进工艺的脱硫、脱硝、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禁燃区内禁止原煤散烧,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

任何单位、个人可对违反规定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进行举报。

《通告》明确,年8月26日发布的《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同时废止。

来源:石家庄发布(shijiazhuangfabu)

责编

晓欢

编审

李建春

监制

江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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