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1年最新不起诉决定书看开设赌场罪

李伟: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刑事法律部副主任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开设赌场罪的打击力度,尤其是网络赌博案件是目前司法打击重点。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是对行为人不予追究刑责的认定。对案件不起诉的理由进行归纳总结对于刑事律师办理具体案件辩护,寻找案件辩点具有重要的启发作用。

不起诉决定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不起诉决定有三种类型,包括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又称存疑不起诉)。法条依据分别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

对开设赌场罪不起诉的研究,可为律师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的有效辩护提供实务参考,对有效刑事辩护具有极为重要的实践意义。

为此,笔者通过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对开设赌场罪的不起诉决定书进行检索。共筛选出其中份无重复的、有效的、具备参考价值的不起诉决定书。笔者通过对上述份开设赌场罪的不起诉决定书进行系统的整理、归纳,总结了以下开设赌场罪的无罪辩点,供读者参考。

一、从法定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没有犯罪事实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法条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2份不起诉决定书中有:

1.鄂监检一部刑不诉〔〕14号

案情类型:开麻将馆涉刑。

审查查明事实:

年至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伙同龚某某、胡某某先后在监利市**镇**医院“**巷”、“**酒店”、**路**局对面巷子内开设“晃晃馆”,长期组织二十余人到其开设的“晃晃馆”内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一万元以上,参赌人员每人每场输赢可达二千余元。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开设麻将“晃晃馆”期间,先后于年1月24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元;于年3月3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元;于年1月17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元;于年3月8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于年9月7日被荆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

不起诉理由: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行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已过追诉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类似案例:鄂监检一部刑不诉〔〕16号、鄂监检一部刑不诉〔〕15号

2.博罗县检刑不诉〔〕9号

案情类型:在麻将馆赌博,收取台费后转交给麻将馆老板

审查查明事实:

自年1月份底,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多次组织他人在麻将馆,采用扑克牌赌“三公”以大吃小的方式聚众赌博,赌注由人民币10元起至元不等,期间每次抽水共80元作为台费支付给麻将馆老板林某某。

本案中,参赌人员具有稳定性,不对社会公开,是相互熟悉的一群人之间进行赌博;且陈某某并没有通过赌博获取非法利益,抽取的80元是作为台费转交麻将馆老板;同时,陈某某及证人均表示赌博的目的是娱乐;因此,陈某某组织朋友赌博的行为,属于聚众赌博行为。

依据两高《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不以赌博论处。

不起诉理由:

陈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二、从酌定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情节有: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真诚悔罪;具有从犯情节;认罪认罚等。

1.水检刑不诉〔〕23号

案情类型:在赌博游戏网站公司工作

公安查明事实: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于年8月进入**娱乐城游测部门工作,负责**娱乐城网站游戏测试工作,工作地点在厦门。年9月工作地点从福建厦门转移到菲律宾马尼拉,到菲律宾后同样负责游戏测试工作,并于年晋升为游测部组长。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在**娱乐城工作期间,非法获利人民币约元。经鉴定**娱乐城网站具有赌博功能。

不起诉理由: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涉嫌开设赌场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2.水检刑不诉〔〕25号

案情类型:在家为他人赌博提供工具并抽头渔利

审查查明事实:

年12月3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甲在其家内为邓某乙、蒋某某、黄某甲、梁某某、黄某乙、吴某某、黄某丙、黄某丁等人提供骰子、大碗、勺子、桌子、塑料凳子等赌具及场地,上述人员以摇骰子比大小轮流当庄,押注5元以上不等的方式进行赌博;为陈某某、邓某丙、李某某、张某某、邓某丁提供扑克牌、木凳子等用具,以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为廖某某、戴某某、王某某、黄某戊、钱某某、邓某戊、熊某某、彭某某提供扑克牌、木凳子、桌子等用具,以打扑克牌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邓某乙等二十二人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予行政处罚。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邓某甲,于年年初至年12月3日,在位于水城区**乡**街上的家中为他人多次提供赌博工具及场所进行赌博,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2余元。

不起诉理由:

被不起诉人邓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甲不起诉。

3.石检刑不诉〔〕3号

案情类型:在家中、出租屋内设置赌场

审查查明事实:

年下半年期间,郑某某(已起诉)、杨某甲(已起诉)、成某某(已起诉)、杨某乙(已判刑)、杨某丙(已判刑)等人以盈利为目的,先后在石阡县**镇**意酒店、石阡县**镇**坝杨某丁(另案处理)家中、张某某家中以扑克牌打“蛋子九”的方式开设赌场,邀约刘某某、陈某某、吴某某、杨某戊等人到赌场内参与赌博。为防止被查获,杨某乙安排郑某甲(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等人为赌场放哨,并发放工资。

不起诉理由:

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类似案例:成华检二部刑不诉〔〕Z17号、射检一部刑不诉〔〕25号、播检刑不诉〔〕21号

4.绥北检一部刑不诉〔〕号

案情类型:为他人在食堂以“德州扑克”开设赌场望风

审查查明事实:

年7月26日至8月6日期间,王某某(另案处理)在绥化市北林区**街**食堂二楼以“德州扑克”开设赌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明知王某某准备开设赌场的情况下,仍为王某某提供资金购买赌博设备,并为赌场“望风”。

不起诉理由: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犯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5.伊检一组刑不诉〔〕37号

案情类型:将银行卡手机卡借给同学买卖网络赌博软件

审查查明事实: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谭某某(另案处理)为同学关系。年5、6月份,谭某某请求吴某某并令其用吴某某的身份信息到当地电信部门和邮政银行办理一张电话卡()和银行卡(62179955)并申请支付宝后,谭某某将以上银行卡、手机卡及支付宝交给其表哥陈某某,用于买卖网络赌博软件转账使用。经核实,该银行卡开卡至今合计流水元,其中进账元,出账元,支付宝流水.33元,吴某某未直接参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在办理上述事项中没有获利。

不起诉理由: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类似案例:伊检一组刑不诉〔〕38号

6.苍检一部刑不诉〔〕51号

案涉类型:在废弃罐头厂内开设赌场并抽取头薪

审查查明事实:

年10月10日开始,被不起诉人蔡某甲在苍南县钱库镇蔡里村其无门牌号的老房子和蔡里村一废弃罐头厂内开设赌场,供他人以“小花会”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年10月22日,苍南县公安局查获蔡某甲开设的赌场以及赌场内赌客13人、赌资元。截止案发,被不起诉人蔡某甲赌场开设十余天,每次头薪抽取人民币元至元不等,共抽取头薪人民币0元以上。

不起诉理由:

被不起诉人蔡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甲不起诉。

7.绍柯检一刑不诉〔〕号

案情类型:在菜馆内提供场所赌具

审查查明事实:

年12月下旬至年1月20日期间,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多次在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租房和**土菜馆内,为赌博人员提供场所、赌具等,组织社会人员以“牌九”的形式赌博,共计抽头渔利约人民币1万元。案发后,涉案赃款人民币元被追回,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刘某某已退赃人民币1万元。

不起诉理由:

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退赃,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相似案例:绍柯检一刑不诉〔〕号、绍柯检一刑不诉〔〕号、号、号、号、84、85号

8.石检刑检刑不诉〔〕57号

案情类型:在宾馆开设牌馆供人赌博

审查查明事实: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以及贺某某、吴某某年8月中旬至9月25日,先后在石鼓区**路**火锅附近、衡阳市**中学对面居民楼以及石鼓区**宾馆开设牌馆供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约25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和贺某某、吴某某每人各退缴违法所得8元,共计25元。

不起诉理由:

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类似案例:石检刑检刑不诉〔〕58号、石检刑检刑不诉〔〕56号

9.永冷检一部刑不诉〔〕10号

案情类型:在动漫城设置捕鱼机供人赌博

审查查明事实:

年8月26日至9月6日期间,于某某(另案处理)在永州市冷水滩区****一楼开设**动漫城,委托被告人张某某管理该动漫城,张某某雇佣钟某某负责给赌客充值上分。该动漫城设置了2台捕鱼机(一台可供12人同时赌博,一台可供8人同时赌博)、1台动物机(可供8人同时赌博)和1台牌机(可供8人同时赌博)供人赌博。经对其中的动物机、牌机及一台捕鱼机进行鉴定,三台游戏机均属于电游赌博机具。经查实,**动漫城经营期间,上述赌博机共非法吸收赌资12万余元,钟某某未获得报酬。

不起诉理由:

犯罪情节较轻,且案发后认罪态度好,具有自首情节,无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类似案例:云检刑不诉〔〕32号、云检刑不诉〔〕33号

10.湖检一部刑不诉〔〕7号

案情类型:在住宅内开设赌场并进行放贷、抽水

审查查明事实:

年至年期间,欧阳某甲(已判决)安排石某某邀集王某甲、戢某某、柳某某、吴某某、秦某某、邹某某、曹某某等人,在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位于湖口县**的私宅四楼一房间内进行打麻将、“推火车”赌博约5次。欧阳某某还安排王某乙、欧阳某乙(均已判决)在赌场放贷、抽水、记账和服务,放贷按5%抽头,庄家封庄一把抽水10%,每场牌抽水、放贷获利约20万元。赌局结束后,每场牌支付给李某某场地费八百至一千元。李某某非法获利数千元。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年12月20日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了欧阳某甲、欧阳某丙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并主动供述了其在本案中的作用。湖口县公安局于年4月29日决定立“1.16”专案侦查。李某某为公安机关侦破“1.16”案提供大量线索。该案被全国扫黑办列为重点督办案件,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可认定该案为重大案件,且该案现已判决。

不起诉理由:

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重大立功、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11.集检一部刑不诉〔〕4号

案情类型: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为他人经营赌场提供资金帮助

审查查明事实:

年3月,林某某与向某某等人成立网络赌博工作室,该网络赌博工作室系境外赌博网站下级代理并接受参赌人员投注。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知道林某某利用网络组织他人赌博后,在林某某向其借款时,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明知林某某借款用于网络赌博工作室使用,仍于年6月17日向林某某提供20万元借款,被林某某用于网络赌博工作室资金周转使用,年8月9日,林某某归还被不起诉人陈某某20万元。案发后,涉案资金被侦查机关依法扣押,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不起诉理由: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活动,而为他人提供资金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无前科劣迹,无违法所得,涉案资金已被扣押,主观犯意较小,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12.安检一部刑不诉〔〕Z7号

案情类型: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开设赌场,并从中抽水

审查查明事实:

被不起诉人何*丹于年7月16日,以元的租金将其房屋出租给苏*远(已判刑)作为赌场,供廖*英、苏*忠、苏*占等人以“公牛”的方式进行赌博,苏*远从中抽取“东水费”余元。被不起诉人何*丹于年9月17日经传唤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不起诉理由:

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13.云检一部刑不诉〔〕Z3号

案情类型:受他人雇佣,为他人开设的赌场收银、管理等

审查查明事实:

年10月份至年1月15日,朱某某(另案处理)在其租赁的云霄县**镇**路**号房屋内,设置了一台8座位的“海底捞”游戏机、一台8座位的“至尊明牌”游戏机供他人赌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吴某某、陈某乙(另案处理)受朱某某雇佣,负责收银,为他人兑换积分,每月领取元工资。年1月15日,云霄县公安局在现场抓获了陈某甲以及徐某某等11名参赌人员,查扣上述两台均可同时供8人使用的游戏机,以及赌资40元。经鉴定,上述两台游戏机具有退分等赌博功能,系赌博机。

不起诉理由:

陈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类似案例:云检一部刑不诉〔〕Z2号

14.焉检一部刑不诉〔〕6号

案情类型:为赌资充值平台提供服务

审查查明事实:

年1月至5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明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等5人利用网络程序“雪支付”帮助网络赌博平台提供赌资充值服务,仍然按照陈某某的安排学习“雪支付”操作方式,并负责后勤服务及在涉赌资金核销QQ群中简单回复等工作。截止案发,梁某某非法获利19元。

不起诉理由:

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15.苍检一部刑不诉〔〕86号

案情类型: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场地

审查查明事实:

年7月至年6月,蔡某某、邓某甲、陈某甲、曾某某等人,在苍南县桥墩镇石头坑等地经营流动赌场,召集赌客以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并抽取头薪,每天分别开设四个场次,每场次赌博人数均在二十人以上。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苍南县莒溪镇石头坑内为该赌场提供场地供他人赌博约7、8次,共获利约、元。

不起诉理由:

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故意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类似案例:皋检一部刑不诉〔〕27号、永检一部刑不诉〔〕7号、永检一部刑不诉〔〕8号、博罗县检刑不诉〔〕3号

16.吉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号

案情类型:为他人开设的网络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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