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级管辖助力提高案件审理质效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裁定,对该市平远县人民法院报请的两件物权保护纠纷提级管辖案件正式立案。这是广东法院开展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以来,全省立案受理的首起由基层法院报请的当事人申请提级管辖的案件。
“提级管辖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01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宜由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
02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且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
03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
04上一级法院或辖区内各基层法院之间近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案件;
05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的案件。
梅州中院此次提级管辖的两件案件系物权保护纠纷案件,涉及多个村民小组土地使用权与当地重点稀土企业在该土地依法取得的采矿权之间的法律冲突,该类型纠纷在稀土资源较丰富的平远县系新情况新问题,具有典型性、代表性。此案原由平远法院审理,改由梅州中院管辖审理,有利于充分发挥上级法院在统一法律适用、打破“诉讼主客场”方面的职能作用,推动上下级法院和辖区同级法院之间的类案同判,达到“审理一案、指导一片”的示范效果。
总之,“提级管辖”可进一步明晰审级职能定位、健全案件提级审理机制、优化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标准程序,在推动审判重心下沉的同时,充分发挥不同层级法院职能定位优势。使“放下去”与“提上来”相结合,使案件得到更公平、公正、快捷审理,推动案件审级精准分流,确保案件“分得出、下得去、上得来、接得住”,使司法资源得到合理利用,提高案件审理质效。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钟媛媛
审校:幸庆迈巫乐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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