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远两开发商施工致周边民房开裂,被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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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不容易中标得到一块位于县城中心的宝地,本想将其建成一栋商住一体综合楼大赚一笔,不料却因施工不慎造成周边房屋开裂,反而大赔了一笔。近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消除危险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两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居民楼房房主60万余元。

施工不慎致周边建筑损坏

姚某的居民楼位于平远县大柘镇新华街,建筑面积平方米,是一栋主体六层框架结构建筑。年4月,甲、乙两公司取得姚某居民楼后一块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当时并未取得该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同年5月,两公司开始动工建设。动工初期因擅自进行基坑开挖,违反程序施工,未及时做支护,致使上面土体滑移,旁边路面出现下陷和开裂,姚某的房屋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裂缝。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发出停工通知,并多次组织双方协商调解,但两公司不仅未能解决房屋受损问题,还不顾劝阻继续施工。

房主起诉索百万赔款

年5月,姚某委托A鉴定公司对受损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经鉴定,姚某的房屋的危险性等级为B级:机构承载力基本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现时损坏情况原因分析:该房屋开裂等损坏现象与南侧新建房屋施工有一定程度影响,对裂缝的产生及扩张有一定促进作用。同年8月,姚某聘请专业维修公司对受损房屋进行修复评估并出具施工方案,工程加固维修费用.5元。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姚某向平远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公司共同赔偿其房屋损害的鉴定费及修复费用.5元。

拒配合鉴定承担六成责任

两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鉴定报告及施工方案,属于单方委托,程序违法,并提交了一份B鉴定公司评定为“基本完好房”的鉴定报告;另外因施工前未作房屋鉴定,没证据证实原告房屋损坏的事实,也没证据证实被告与之有因果关系,因此不应担责。

法院依法委托C鉴定公司对姚某的房屋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一般损坏房”,做因果关系鉴定时,被告拒不提交项目地质勘探报告、基础设计图纸及方案等资料,故C鉴定公司只能作出房屋的大部分裂缝符合温度变化、材料收缩引起的特征,但不能排除南面新建房屋施工有对姚某房屋裂缝损坏造成影响的可能。

法院审理后认为,三个公司对于房屋安全的鉴定结果不存在矛盾之处,故予以采信。但因两被告拒不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影响了房屋损坏的原因分析结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且根据平远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站于年9月2日出具的《关于要求明确影响××超市地面、柱体裂缝原因的复函》及被告在庭审中确认了施工对周边建筑(××超市及某单位宿舍楼)造成了影响并已完成重建和修复,姚某房屋与××超市仅隔两三米,因此有足够理由相信两被告的施工与姚某房屋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故判令两被告承担60%的责任,共同赔偿姚某房屋修缮费及鉴定费.3元。两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至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刘翠红)来源:梅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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