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司法权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将下列人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希望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如有发现失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请向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举报,举报-。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年第四批)
唐接渊
女,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澄江镇六里村敢照队17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元。
林绍华
男,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镇南社区瑶中小区7排3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9元。
韦森
男,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兴镇丹江村板旧队5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元。
钟雪梨
女,户籍地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百旺镇精华村那甘二队12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元。
王娜
女,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兴镇弄模村加收队10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元。
黄忠文
男,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镇南社区瑶中小区八排17号,公民身份号码:****X。执行标的:元。
蓝仕贵
男,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菁盛乡尚文村弄敢队3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元。
韦世喜
男,住广西马山县乔利乡古楼村六律屯49-1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6元
韦弹然
男,住广西马山县乔利乡古楼村六律屯24-3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6元
蓝文武
男,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地苏镇大定村下銮队17-1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元。
李世星
男,住广西昭平县凤凰乡鹧鸪村木林组11号,公民身份号码:****X。执行标的:元。
石国磊
男,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下坳镇兴旺村弄呈村弄呈队28号,公民身份号码:****X。执行标的:元。
梁才献
女,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高岭镇高岭街牛行队号,公民身份号码:****X。执行标的:元。
覃绍铭
曾用名:覃智泳、覃志湧,男,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兴镇国隆村下山队5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25元。
黄日胜
男,住广西扶绥县山圩镇上龙路1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元。
陈办胜
男,住广东省麻章区麻章民乐西街25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元。
唐文成
男,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拉烈镇三表村上岭队18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304****。执行标的:元。
苏溢宝
男,原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巴谭社区大巴独二队32号,公民身份号码:****7。执行标的:元。
熊国均
男,住广西全州县全州镇建新巷10号,公民身份号码:4503243****。执行标的:元。
王海荣
男,住广西全州县全州镇绕山村委大门前村27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元。
韩思
男,户籍地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隆福乡隆福村内帮队17号,现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巴谭社区内仁二队,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73元。
韦唯
女,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板岭乡永乐村上村队14-1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元。
韦绍甫
男,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保安乡隆仲村弄仰队8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元。
梁吉观
男,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板岭乡永顺村道垌队15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元。
覃瑞国
男,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阳安社区砖厂点97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元。
钟小英
女,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阳安社区砖厂点97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元。
广西晟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广西晟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昆仑大道58号盛天东郡10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行标的:.34元。
都安百汇超市有限公司
都安百汇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屏山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L。执行标的:.85元。
贵州腾飞达物流有限公司
贵州腾飞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后坝久承惠综合大市场B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行标的:元。
广西京能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广西京能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江滨东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K9JH89P。执行标的:元。
广西都安蓝江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
广西都安蓝江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拉仁镇索谭村丛岩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KAFYEOU。执行标的:元。
法条链接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都安法院河池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