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梅州日报
本报讯架设捕鸟网,非法收购鹰类鸟,平远两农民双双落入法网。近期,平远法院对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作出判决,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谢某、赖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和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元和元。
据了解,年12月初,被告人赖某到平远县泗水镇某山上安置了3张捕鸟网,分别于年12月上旬和年1月上旬各捕获1只鹰类鸟,后赖某将3张捕鸟网拆除带回家中。被告人谢某得知赖某两次捕获鹰类鸟后,分别以元/只、元/只的价格向赖某收购,并将收购的2只鹰类鸟带回其自建房,其中年12月收购的鹰类鸟宰杀并存放在冰箱,年1月上旬收购的鹰类鸟活体饲养于家中。
另外,谢某还于年12月下旬,以元/只的价格向一名福建男子收购鹰类鸟死体2只,并存放于家中冰箱。两被告人分别于年3月11日、12日在家中被抓获归案。
经鉴定,疑似鹰(隼)类动物死体3只,分别为褐林鸮的无毛死体、凤头鹰的无毛死体、雕属物种的无毛死体。送检的疑似鹰(隼)类动物活体1只,经鉴定确定为雕属物种。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规定,褐林鸮、凤头鹰均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鉴定涉及的两只雕属物种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告人赖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依法惩处。控方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最终,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平远法院于今年1月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