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困垃圾围村下月有法可依人民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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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南方日报」

“以前提到农村,很多人第一反应都是脏乱差,谁能想到如今的农村还有这么好的环境。”在梅县区南口镇,村民潘姨告诉记者,眼前干净整洁的村庄多亏了政府实行农村环境整治。

环境问题非一日之寒,乡村振兴非一时之功。近年来,随着梅州市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农村人居环境有了极大的改善,但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存在资金投入不足、环保意识薄弱等问题,依然制约着农村生活垃圾的有效处理,农村人居环境与群众的期盼还有差距。

管理到位,需有法可依。年3月,《梅州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定为立法制定项目。经过3年多严谨立法过程,今年9月29日,《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通过地方立法对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和引领,助力梅州打造“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广东样本。

●南方日报记者张柳青通讯员杨洋

有法可依

突破瓶颈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实现法制化

进入南口镇侨乡村,秋日田园风光引人注目。干净、整洁的村道蜿蜒地通向一座座古民居,错落有致的田间,几名村民正在劳作。古色古香的村庄里,停放着众多来自各地的车辆。

在村道边,绿色方形垃圾桶整洁、有序,垃圾桶边也不见污水横流的现象。“以前这里是露天垃圾池,垃圾填满了才有人去清运,路过都要掩着鼻子。”村民潘伯表示,现在好了,周边变成了公园。

在农村,垃圾处理是个严峻的问题。以前由于部分村民意识淡薄,镇村卫生保洁宣传和督查督办力度不大,管理措施不足,存在“沿江沿山沿路倒垃圾”的情况。农村地区重收集、轻处理也造成个别地方垃圾池、垃圾桶旁边垃圾成堆的现象。生活垃圾污染成为农村地区突出的环境问题,强化农村垃圾处理已经刻不容缓。

近年来,梅州市全面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农村人居环境得到极大改善,但上述问题在部分村庄仍然“顽固”存在着。

如何突破瓶颈,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制度化、法制化管理?需要相关立法条例对管理规范进行明确。

早在年3月,经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条例》被列为《梅州市人大常委会年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制定项目。

随后,由梅州市住建局牵头组织起草,经市司法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于年3月19日提请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梅州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对《条例》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了初步审查意见。

梅州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进行一审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开始对草案依据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并有针对性地组织立法咨询专家论证会、修改意见座谈会、表决前评估会、改稿会等。

同时,梅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法工委积极到各县(市、区)实地调研梅州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直有关部门意见等。

通过上述方式,充分汲取各方意见,并结合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订情况,法制委和法工委结合梅州实际,对草案的有关制度设计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并经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在全面综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条例》草案表决稿。

“通常立法工作需要1至2年的立法过程,而《梅州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经过了3年多的历程,主要是条例涉及面广,我们充分走访调研,考虑到条例施行后的可行性,做了大量的工作。”梅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廖海文介绍,这份凝聚了住建局、司法局、梅州市人大法工委、法制委等多部门心血的条例,具有新、实等特点。“各项条例符合梅州实际、具有创新性和落地可行性。”

在经过梅州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和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后,《条例》定于11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共六章三十九条,规定了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宣传教育、源头减量、分类收运处理、禁止行为、设施建设维护、经费保障、监管制度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良法善治

充分考虑本地实际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80个塑料袋换一支牙刷,60个饮料瓶换一罐洗洁精,20个农药瓶换一包盐……”这不是吸引眼球的商业广告,而是平远县河头镇向阳村垃圾兑换超市回收项目表的内容。

年,河头镇创新性地设立了垃圾兑换超市回收项目,并从试点向阳村向全镇9个村进行普及,群众兑换热情高。

在随后的半年时间里,各村垃圾乱丢乱扔现象减少、分类收集意识增强,村内垃圾处理向分类处理、再生利用迈进了一大步。

“大家不仅自觉把垃圾分类后送到超市,而且散步看到垃圾也会随手捡起,垃圾在我们村可成了‘抢手货’。”向阳村垃圾兑换超市店员王柳华说。

但随着时间推移,新鲜感减少,村民们垃圾兑换的热情逐渐消减,如今河头镇仅剩下向阳村仍在施行垃圾兑换项目。

“一些兑换超市的负责人认为,村民带来的垃圾比较脏,影响店铺环境,而镇政府的补贴相对来说较少,吸引力不足,所以许多都关门了。”河头镇该项目一位负责人认为,项目缺乏资金带动和有效管理是后续发力不足的主要原因。

在梅州市人大法制委、法工委立法相关工作人员走访调研时,对平远县河头镇的垃圾兑换超市回收项目予以肯定,认为创新性的做法,激发了群众的热情,也带动了群众的环保意识。但对其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需要予以重视。

“我们制定条例时,特地收纳建立积分兑换超市、有害垃圾和再生资源便民回收中心等各县(市、区)的特色和优势做法,并对实施过程中的激励措施予以明确。”廖海文说,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督促相关措施实施到位,更好地服务群众。

《条例》第二章“源头减量、分类与处理”第九条中明确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树立先进典型、积分兑换等方式,采取配送家用分类袋、上门指导,建立积分兑换超市和村民委员会有害垃圾、再生资源便民回收中心等做法,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开展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在《条例》第四章“保障与监督”第二十条中则对政府资金的支持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并统筹安排政策性补助资金,保障本地区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所需要的资金投入。

对缺乏资金推动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的地区,《条例》鼓励可通过个人缴纳、政府补贴、社会捐赠、村民委员会筹措等方式筹集。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会议的决定可以从村集体经济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或者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通过村民会议以一事一议的形式筹措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

实际管理过程中,农村生活垃圾的运输和处理也是要点和难点。

《条例》要求,推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系统。

分类投放和收集,可通过分类垃圾桶的设置来实现,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该如何实现?

梅州市法工委在制定条例的过程中创造性提出采用车内设置间隔等形式运输。“我们要求配备使用符合分类标准的运输车辆密闭化运输生活垃圾,但并不是所有地区都有物资条件实现分类车来运输,所以条例中补充到,不具备专车专收条件的,可以采用车内设置间隔等形式分类运输。”廖海文说。

在垃圾分类处理方面,《条例》提出,可回收物由资源化利用企业或者回收经营者进行回收利用;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技术、产沼、堆肥以及其他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方式处理;有害垃圾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等。

违法必究

明确处罚措施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

“这两年,村里的垃圾箱变多了,保洁员上门收垃圾……”蕉岭县三圳镇村民戴伯站在院子里,向记者细数着近年的变化,欣喜之情溢于言表,“村里的卫生这么好,是因为保洁员上门收垃圾的措施。”

蕉岭县通过网格化模式,明确保洁员在垃圾收集、村庄保洁、资源回收、宣传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有效地破解保洁难题。目前,全县97个村已建立相对稳定的保洁队伍。

在记者采访过程中,一些基层工作人员透露,目前农村垃圾处理最需要解决的是两方面的问题:农村居民环保意识的提升及破坏环境的处罚。“通常是保洁员刚刚做好卫生,一些居民就刻意乱丢垃圾”“处罚措施不到位,震慑力度不足,村民们还是会随心所欲,对管理工作带来难点”……

“法律条例最大的优势,便是明确了违法必究的内容。”廖海文说,《条例》的一大特色便是细化了生活垃圾投放的禁止性规定,对可回收物和厨余垃圾规定灵活性处理措施,对向水体投放生活垃圾等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条例》以单独一章的规模明确了法律责任,提出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村民委员会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

对未按照分类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条例》明确,将生活垃圾向山塘、水库、水圳、溪河等水体投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或者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明确了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实施垃圾分类、随意倾倒垃圾、破坏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这些恶劣的行为,日积月累将对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健康造成恶劣影响,因此必须进行处罚。”廖海文说,以严厉的处罚条例倒逼单位和个人注意环境问题,从而让各机构和个人树立起环保的意识。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重要任务,事关广大百姓根本福祉,事关农村社会文明和谐。《条例》让加快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有法可依,形成良性循环,让青山绿水成为永不褪色的美丽图景。

《条例》亮点

资金来源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并统筹安排政策性补助资金,保障本地区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所需要的资金投入

●对缺乏资金推动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的地区,鼓励可通过个人缴纳、政府补贴、社会捐赠、村民委员会筹措等方式筹集

过程管理

●推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系统

●要求配备使用符合分类标准的运输车辆密闭化运输生活垃圾,不具备专车专收条件的,可以采用车内设置间隔等形式分类运输

垃圾处理

●可回收物由资源化利用企业或者回收经营者进行回收利用

●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技术、产沼、堆肥以及其他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方式处理

●有害垃圾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处罚措施

●对未按照分类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将生活垃圾向山塘、水库、水圳、溪河等水体投放的,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农村生活垃圾分哪四类,你知道吗?

《梅州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进行明确,提出了四类分类的具体内容,并要求梅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生活垃圾的特性、处理方式,按照有利于减量化、资源化和便于识别、便于分类投放的原则,组织制定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规定的农村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及电池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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