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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将下列存在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发布,对其予以信用惩戒,并请全社会对其进行监督。
姓名:唐宁
身份证号:
住址:南宁市邕宁区蒲津路号1栋2单元号房
未履行标的:元
姓名:赵延成
身份证号:
住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一八五巷9号3-20-3
未履行标的:元
姓名:廖尚飞
身份证号:
住址:桂平市木乐镇康连村佳龙屯60-1号
未履行标的:元
姓名:安怡忠
身份证号:
住址:桂平市油麻镇新街14-29号
未履行标的:.71元
姓名:方德才
身份证号:
住址:广西平南县大安镇富强路2号
未履行标的:元
姓名:唐钢坚
身份证号:
住址:桂平市寻旺乡学中村中村屯号
未履行标的:.19元
姓名:梁钊
身份证号:
住址:桂平市西山镇人民东路-37号
未履行标的:元
姓名:伦锦波
身份证号:
住址:桂平市紫荆镇白云村上马基屯18号
未履行标的:.8元
姓名:梁秋榕
身份证号:
住址:桂平市江口镇莲塘村宋屋屯3号
未履行标的:.34元
姓名:梁深超
身份证号:
住址:桂平市社步镇社步村贺燕塘屯43号
未履行标的:.72元
姓名:李华彪
身份证号:
住址:桂平市西山镇桂贵中路号室
未履行标的:元
姓名:卢爱丽
身份证号:
住址:桂平市西山镇福山村新屯90号
未履行标的:元
姓名:梁强
身份证号:452523197635011
住址:桂平市木根镇平合村松塘屯51号
未履行标的:元
姓名:严海波
身份证号:
住址:桂平市南木镇东街12号
未履行标的:元
姓名:朱善钊
身份证号:
住址:桂平市南木镇朱凤村下村屯7号
未履行标的:元
姓名:龙慧
身份证号:
住址:桂平市西山镇兴宁街号
未履行标的:元
姓名:胡玉青
身份证号:
住址: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沙埠镇田寮村委会邱屋村12号
未履行标的:元
姓名:唐维金
身份证号:
住址:桂平市木乐镇振兴路号
未履行标的:元
姓名:刘镇生
身份证号:
住址:桂平市紫荆镇白云村白石屯13号
未履行标的:元
姓名:曾美玲
身份证号:
住址:桂平市紫荆镇紫荆镇三江街号
未履行标的:元
姓名:杨开森
身份证号:
住址:桂平市石咀镇水口村第一片屯号
未履行标的:元
姓名:陆树静
身份证号:
住址:桂平市白沙镇石贵村寻贵屯号
未履行标的:.31元
姓名:蒋旺超
身份证号:
住址:桂平市白沙镇石贵村红泥塘屯82号
未履行标的:元
姓名:林淑华
身份证号:
住址:桂平市白沙镇石贵村红泥塘屯82号
未履行标的:元
姓名:黄志根
身份证号:
住址: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蓝田镇蓝田村蓝田号
未履行标的:.09元
姓名:吴海金
身份证号:
住址:桂平市木圭镇合江村大洪屯号室
未履行标的:.82元
姓名:陶贺贵
身份证号:
住址:贵港市港北区武乐镇吉斗村向东屯32号
未履行标的:.66元
姓名:吴乾珲
身份证号:
住址:桂平市南木镇思竹村思盘屯号
未履行标的:元
姓名:曾钊贵
身份证号:
住址:桂平市金田镇安众村市场屯7号
未履行标的:.17元
姓名:覃思宁
身份证号:
住址:桂平市罗播乡罗西村新桂屯16号
未履行标的:.55元
姓名:杨志海
身份证号:
住址:桂平市马皮乡雅岭村鹿角冲屯71号
未履行标的:.28元
姓名:黄焕建
身份证号:
住址:桂平市石咀镇榄沙村秧地塘黄屋屯24号
未履行标的:元
姓名:梁双莉
身份证号:
住址:桂平市南木镇高塘村独田岺屯39号
未履行标的:元
姓名:梁正洁
身份证号:452197901
住址:桂平市西山镇岭头村大蓝坪屯
未履行标的:元
姓名:刘鑫
身份证号:039
住址:桂平市紫荆镇古滩村里滩屯53-1号
未履行标的:元
01
什么情形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02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会产生什么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请以上人员主动到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
来源:桂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