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敦促刘建山团伙成员投案自首并征集该团

                            

关于敦促刘建山团伙成员投案自首

并征集该团伙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年6月,广东省公安厅组织指挥梅州市公安机关依法打掉一个盘踞在平远县以刘建山为首的涉黑恶犯罪团伙,抓获包括刘建山在内的多名犯罪嫌疑人。为全面查清该团伙涉嫌的违法犯罪事实,确保除恶务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刘建山团伙成员以及包庇、纵容该团伙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凡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到案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根据情况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拒不投案自首、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二、刘建山团伙成员,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来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包庇、窝藏团伙成员,为其通风报信、帮助毁灭或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请遭受该团伙不法侵害的受害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提供相关线索、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刘建山团伙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协助公安机关打击涉黑恶违法犯罪团伙、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公安机关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四、举报途径

举报张警官()、李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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