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关于明确贵州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关于明确

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劳动保障综合

行政执法主体的请示》的回复意见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主体的请示》(筑人社报〔〕90号)收悉。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将双龙航空港经济区整体委托贵阳市管理的工作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规定,经研究,回复如下。

一、同意指定南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规划区范围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主体。南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规划区范围内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黔南州龙里县不承担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规划区范围内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二、请你局对接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龙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工作衔接,以及档案资料、案卷卷宗等移交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衔接,顺利实施。

三、请你局充分考虑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加大对南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指导和支持力度。

四、请你局按照《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省人民政府令)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严格依法依规履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责任,监督过程中发现特殊情况请及时向省厅报告。

五、本意见从年7月15日起生效,原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主体的通知》(黔人社厅通〔〕号)同时停止执行。

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龙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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