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焚烧发电厂环境违法行为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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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生态环境部门户网站“曝光台”向社会公开了3家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以下简称焚烧厂)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包括如下3起案件:一、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鑫和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根据生态环境部重点排污单位超标异常督办调度平台显示,年4月5日,该焚烧厂一氧化碳排放日均值超标0.倍。

近日,生态环境部门户网站“曝光台”向社会公开了3家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以下简称焚烧厂)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包括如下3起案件:

一、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鑫和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

根据生态环境部重点排污单位超标异常督办调度平台显示,年4月5日,该焚烧厂一氧化碳排放日均值超标0.倍。经核实,该焚烧厂违反《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管理规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0号,简称《管理规定》)第六条,认定为“污染物排放超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晋中市生态环境局灵石分局对其环境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

二、浙江省舟山旺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对该焚烧厂抽查时发现,该焚烧厂在焚烧炉炉温低于摄氏度“烘炉”期间投加垃圾(《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要求炉温≥摄氏度时才可投入垃圾)。该行为违反《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认定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对该焚烧厂处以29万元罚款。

三、山东省泰安市宁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生态环境部重点排污单位超标异常督办调度平台显示,年5月24日,该焚烧厂二氧化硫排放日均值超标0.倍。经核实,该焚烧厂违反《管理规定》第六条,认定为“污染物排放超标”。依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罚”“轻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环发〔〕33号),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第二项“超标排放污染物”:“1.污染物为常规污染物;2.超标污染物为单个因子;3.超标倍数≤0.1倍;4.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四项条件,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对其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截至目前,全国已有家焚烧厂通过生态环境部建立的统一平台向社会主动公开自动监测数据。年第二季度,全国焚烧厂5项常规污染物日均值达标率为99%以上;炉温达标率(1日内5分钟均值不达标不超5次)为%。下一步,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推动焚烧厂健康发展,将进一步加强焚烧厂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管理,强化焚烧飞灰、臭气和渗滤液环境监管工作,防范和化解“邻避”问题,促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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