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本和社会保险局对于调换我市做事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统领的通告
项目
调换前
调换后
市仲裁委员会
(一)用人单元挂号地及做事公约实践名望于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海淀区、丰台区、向阳区和石景山区,挂号资本在壹仟万美元以上(可能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上)的宗旨、市属单元与外商合股、合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含港澳台合股、合营和独资企业)的做事争议案件;
(二)在全市有远大影响的做事争议案件;
(三)市做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为应该受理的做事争议案件。
(一)做事公约实践地与用人单元挂号地均位于通州区,挂号本钱在壹仟万美元以上可能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上(含壹仟万美元可能相当于壹仟万美元)的,本国及港澳台投资者独自可能与宗旨、市属单元联合设立的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与做事者产生的做事争议案件;
(二)市属行状单元、在市民政部门备案的社会整体与其确立人事瓜葛的处事人员之间,因终了人事瓜葛以及实践聘任公约产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三)队伍驻京军级以上(含军级)用人单元与聘任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实践聘任公约产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四)在全市有远大影响的做事人事争议案件。
各区(含北京经济技能开拓区)仲裁委员会
(一)用人单元挂号地及做事公约实践名望于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海淀区、丰台区、向阳区、石景山区的做事争议案件,由用人单元挂号地做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统领;
(二)如下情状由用人单元挂号地或做事公约实践地的做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统领,两边当事人离别向用人单元挂号地或做事公约实践地做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的,由做事公约实践地做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统领。
1、用人单元挂号地或做事公约实践地不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海淀区、丰台区、向阳区和石景山地域内的做事争议案件;
2、用人单元挂号地及做事公约实践名望于房山区、门头沟区、通州区、大兴区、顺义区、平谷区、密云县、怀柔区、昌平区和延庆县的做事争议案件;
3、用人单元挂号地或做事公约实践名望于北京市经济技能开拓区的做事争议案件;
4、做事公约实践地在本市,而挂号地在外地的做事争议案件。
(一)市仲裁委员会统领领域除外的,做事公约实践地或用人单元住址名望于本辖区的用人单元与做事者产生的做事争议案件;
(二)用人单元住址名望于本辖区的宗旨可能区属行状单元、在宗旨可能区民政部门备案的社会整体与其确立人事瓜葛的处事人员之间,因终了人事瓜葛以及实践聘任公约产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三)队伍驻本辖区师级如下(含师级)用人单元与聘任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实践聘任公约产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离别请求仲裁
(二)如下情状由用人单元挂号地或做事公约实践地的做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统领,两边当事人离别向用人单元挂号地或做事公约实践地做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的,由做事公约实践地做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统领。
三、用人单元住址地为用人单元挂号、备案地可能重要做事机构住址地。用人单元挂号、备案地与重要做事机构住址地不一致,两边当事人离别向用人单元挂号、备案地和重要做事机构住址地的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的,由用人单元挂号、备案地的仲裁委员会统领。
京人社仲发〔〕5号
各区人力资本和社会保险局、北京经济技能开拓区做事人事争议仲裁院:
为进一步擢升仲裁功效,允洽管教做事人事争议,凭借《中华群众共和国做事争议调换仲裁法》《做事人事争议仲裁办案法则》《人事争议管教规矩》等相关规矩,现就调换我市做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如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统领领域相关事件通告如下:
一、市仲裁委员会统领如下做事人事争议案件:
(一)做事公约实践地与用人单元挂号地均位于通州区,挂号本钱在壹仟万美元以上可能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上(含壹仟万美元可能相当于壹仟万美元)的,本国及港澳台投资者独自可能与宗旨、市属单元联合设立的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与做事者产生的做事争议案件;
(二)市属行状单元、在市民政部门备案的社会整体与其确立人事瓜葛的处事人员之间,因终了人事瓜葛以及实践聘任公约产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三)队伍驻京军级以上(含军级)用人单元与聘任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实践聘任公约产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四)在全市有远大影响的做事人事争议案件。
二、各区(含北京经济技能开拓区)仲裁委员会统领如下做事人事争议案件:
(一)市仲裁委员会统领领域除外的,做事公约实践地或用人单元住址名望于本辖区的用人单元与做事者产生的做事争议案件;
(二)用人单元住址名望于本辖区的宗旨可能区属行状单元、在宗旨可能区民政部门备案的社会整体与其确立人事瓜葛的处事人员之间,因终了人事瓜葛以及实践聘任公约产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三)队伍驻本辖区师级如下(含师级)用人单元与聘任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实践聘任公约产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三、用人单元住址地为用人单元挂号、备案地可能重要做事机构住址地。用人单元挂号、备案地与重要做事机构住址地不一致,两边当事人离别向用人单元挂号、备案地和重要做事机构住址地的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的,由用人单元挂号、备案地的仲裁委员会统领。
四、各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统领题目产生争议,可能有统领权的仲裁委员会由于特别起因不能行使统领权的,由市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统领。
五、本通告自年5月1日起实行。原北京市做事和社会保险局《对于进一步精确我市做事争议仲裁案件统领的通告》(京劳社仲发〔〕35号)、《对于宗旨陷阱及所属行状单元人事争议仲裁统领相关题目的通告》(京人社仲发〔〕97号)、《对于创造做事人事争议仲裁院所辖地域里面央甲第人事争议统领的通告》(京人社仲发〔〕51号)同时取消。
六、本通告实行前,各仲裁委员会已按原统领规矩受理且尚未审结的案件,连续管教。
北京市人力资本和社会保险局
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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